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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农民发起创立。原则上农民合作组织的设立应当由农民带头人发起,并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同意才能创建。应当指出,实践当中很多地方农民合作组织是由政府有关的技术部门或工商企业发起的,我们认为,在起步阶段,在农民缺乏合作能力的地方,应当允许由政府部门或工商企业的等发起。
2.有合适的名称。农民合作组织名称应当清楚反映该组织的类型,并与所从事的专业相一致。 3.成员愿意遵守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这是农民合作组织的起码规则,也是合作精神的体现。 4.成员愿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的运行能够在国家法律规定内进行。 5.有经济责任的承诺。农民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必须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经济责任,包括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合作组织在发起成立之时,就必须对哪种责任形式由会员自己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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